团尚科技现金贷系统:现金贷的法律风险及监管
作者:tuanshang发表时间:2017-12-18 09:01来源:未知
一、野蛮生长的现金贷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我们经常能看到类似“在线申请,资料简单,急速放款,无需抵押”的宣传小广告。这就是本文拟论述的现金贷,一种小额现金贷款,与一般的消费金融产品相比,其特征通常表现为金额小、周期短、利率高、门槛低、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用途不明确,现金贷因具备上述特征而广受部分征信较差、收入较低的群体追捧。
严格来说,现金贷属于非典型的消费金融,典型的消费金融是基于一定的消费场景模式下的一种借贷分期服务,例如蚂蚁借呗以及近期赴美上市的趣店等,而现金贷则是一种无固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资金出贷业务。
自2005开始,随着联合国对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视,针对信用较差的人群的金融服务开始走进商家视野,P2P、现金贷等产品也应运而生。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尤其是消费金融的井喷式发展,现金贷也愈加活跃。自2015年开始,市场上不断涌现出各类大大小小的现金贷平台。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最新发布的现金贷报告显示,截至11月19日,该技术平台发现在运营现金贷平台2693家,各类用户近1000万人,全部平台的人均借款金额约为1400元。数量庞杂、高速扩张的同时而又监管缺位,导致现金贷的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随着媒体对一些现金贷恶性事件的频繁曝光,现金贷也被人们贴上高利贷、暴力催收、个人信息滥用、监管套利等不良标签,备受诟病。
现金贷得以迅速发展,最根本动力是源于市场需求的旺盛。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较高端人群,加之国内征信系统不完善,一些征信差或者低收入的人群通常被传统银行金融机构拒之门外,这类人主要以蓝领工人、农民工、小白领等低收入年轻人为主,这些人日渐增长的消费欲在信贷不发达的情况下长期处于一种抑制状态。而随着互联网的高度成熟,为现金贷提供了连接客户的便利桥梁,这也大大刺激了消费需求的旺盛和反弹,进而导致现金贷的迅速发展乃至井喷。
现金贷得以迅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暴利对资本的刺激。
尽管现金贷背着诸多不良标签备受诟病,甚至是据传平均30%以上的坏账率,但惊人的高利润仍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资本蜂拥而至,而高利润的背后则是远远高于36%法律红线的畸高利率。
现金贷有多赚钱?号称“中国最大的在线小额借款平台”的趣店,仅2017年上半年,就实现18.33亿元的营业收入和9.84亿元的净利润,净利润率达53%。紧随其后的拍拍贷,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也高达10.486亿元。
二、现金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的背景下,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平台风控的不足,现金贷市场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现金贷的业务模式特点决定现金贷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下就现金贷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1、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最新要求,经营现金贷业务必须具备经营放贷业务资质,而当前市场上千家从事现金贷业务中获得资质的仅几十家,这意味着仍有绝大多数的现金贷平台在“无证经营”放贷业务,如不能获取合法的放贷资质而继续从事放贷业务则很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鉴于当前小贷资质已停止审批,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未获得牌照的现金贷平台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观望监管动态。
2、现金贷平台的放贷资金来源不当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现金贷业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的放贷资金来源问题,那么资金从哪里来?从公开的信息看,现金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包括自有资金、信贷资产转移、信托计划、其他P2P平台和一些传统银行的信贷资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现金贷平台通过P2P理财自融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源,则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现金贷的资金来源是个敏感话题,12月1日通知对资金来源做了明确的禁止清单,企业应严格执行,做到资金来源透明化、合法化。
3、暴力催收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
现金贷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暴力催收,暴力催收的新闻也总是层出不穷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通常来说,催收机构的手段不外乎短信通知、电话询问、通讯录轰炸、上门催收等方式,而上门催收的手段不当则很容易触犯刑法,甚至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
针对当前越来越严重的暴力催收问题,首先应从借贷源头予以风险控制,即对用户的个人信用、履约能力进行严格考察,提高放贷门槛,针对不同的信用级用户授予不同的放贷额度,针对履约能力较差的用户则少放或者不予借贷。其次是对催收机构人员加以合规培训,严守底线,合法催收。
4、现金贷平台对公民信息的泄露、滥用甚至买卖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则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而愈加高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现金贷平台通过放贷获取到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方式、保管方式则成为重要问题,在获取公民信息时应遵循必要性和用户授权的原则,即与服务所相关的必需信息,不得获取与服务没有联系的非必要信息,同时获得信息需经过用户本人的授权,通常授权方式以电子签章形式确认。平台对于获取的用户信息应妥善保管,任何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买卖都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法获取公民信息、合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需要现金贷企业平台一方面完善获取用户信息授权的流程,定期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作,建立内部信息安全及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做好信息保管、保密工作。
三、现金贷之监管现状
对现金贷的监管整治工作,紧随在对P2P、网贷中介的监管之后,早在2017年4月份就已见端倪。
2017年4月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做好“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对网络小贷牌照批设进行急刹车,通知要求各省整治办速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小贷公司监管部门,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整治办传达。
2017年12月1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共同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金贷监管政策终于落地。现金贷行业面临着大洗牌,上千家平台面临整顿清理。通知对现金贷进行了定义,即那些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业务。监管思路也非常明晰,分别从贷前、贷中、贷后等重要环节予以严控。
首先是贷前环节管控。一方面是严控准入管理,经营现金贷业务必须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另一方面则是资金来源管控,要求对放贷资金来源审慎管理并且给出了禁止清单:“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值得指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次是贷中环节管理。对放贷或撮合借贷的利率予以严格限制,禁止高于法律红线;企业应审慎经营,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风控内控。
最后是贷后管控。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加强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等。
四、现金贷的合规之路
随着政策监管的一步步收紧,未来现金贷热度势必慢慢冷却,趋于理性。合规,将成为未来现金贷面临的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