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尚科技现金贷系统:“通知”发布后哪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作者:tuanshang发表时间:2017-12-15 09:30来源:未知
首先,现金贷新规与最高法规定存在错位。《通知》第一条“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即凡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企业或机构都属金融机构,并纳入监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两条本应互为补充的法规在此相互矛盾。
第二,牌照门槛和监管职责分工有待明确。牌照获取的门槛未统一。各地区之间、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如网络小贷与消费金融公司)之间获取牌照的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可能为未来埋下了监管套利的隐患。此外,整治过程中监管职责分工也有待明确。目前参与现金贷的各主体中,既有银监会核准、持牌经营的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也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网络小贷公司,还有大量非持牌机构。《通知》第二、三、四条从小额网络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三个维度明确了现金贷整治的要点及相应的职责分工。但涉及现金贷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及其他非持牌机构的整治时,主责任部门仍待定。由于各地区监管标准不同,可能产生监管冲突或监管缺位的现象,因此需要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主责部门降低监管套利风险。
第三,在平台数据共享的落实上存在难点。尽管《通知》要求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但上述平台对现金贷机构共享数据的约束力有待加强。目前行业与监管层之间就数据共享问题存在矛盾,主要争议点在谁为隐私泄露承担责任。此外,单个现金贷平台对借款人借款总额难以控制,需要同业间协同,但同业竞争的机构未必愿意共享数据。
行业发展总是逐步成熟,《通知》可谓是对现金贷行业无序发展下的一剂猛药,虽带来短期阵痛,但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进一步规范奠定基础。行业新兴,身处变革中的每一方都“摸着石头过河”,尽管《通知》将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留给了未来,我们也在其中窥见行业健康发展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