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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如何界定套路贷与金融纠纷?

作者:tuanshang发表时间:2019-06-26 15:25来源:未知
自银保监会开展整治非法放贷、非法催收以及套路贷专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业也明显改善,但也有些人试图利用政策庇护,逃过法律制裁
比如有些借款人、老赖,打着“被套路贷”套路的名头,不愿意还钱。
下面是近期内真实发生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大致看出在实际监管中,监管是如何界定套路贷与金融纠纷的。
从民事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整个案件流程如下。
韩旭、马小波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通过他人介绍与陆雨柔签订了1000万元借款合同等系列合同,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约定借期内的年利率为14%,逾期归还则要支付违约金。围绕1000万元的借款,双方还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
但在还款过程中,双方却出现纠纷。陆雨柔作为原告,将韩旭、马小波告上了法庭。
初审判决结果下来后,韩旭、马小波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作为原告,起诉陆雨柔。
二审判决结果下来后,韩旭、马小波对结果仍不满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联合开发区康盛建材批发部,作为原告,起诉陆雨柔。
原告方在此次终审中称:
(1)、陆雨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所签案涉两份借款合同当属无效。
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也因无效,二审判案存在事实性错误。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对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条款均自始无效,一审、二审判决援引案涉合同作出的利息、律师费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二审判决关于康盛批发部对于韩旭、马小波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此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所以韩旭、马小波、康盛批发部主张案涉借款等合同无效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判案理由具体如下:
1)、从借款过程及结果看,没有证据证明陆雨柔存在欺骗或隐瞒真相情形,也没有举证证明陆雨柔存在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
(2)、从借款合同的内容看,约定借期内的年利率为14%,逾期归还则要支付违约金;围绕1000万元的借款,双方还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合同文件,这些合同所约定的保证金、咨询服务费实际是出借人预先收取的各种费用。
尽管存在合法性问题,但依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范围,与构成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有区别,且一审、二审判决也依法予以冲抵或扣减相应数额的本金。
(3)、从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看,陆雨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1000万元借款先后转入到韩旭账户,二审庭审时,韩旭也承认将陆雨柔的借款用于投资装修,实际使用了该借款,韩旭、马小波也按照合同约定向陆雨柔支付了数月利息。
(4)、综上,陆雨柔出借案涉款项给韩旭、马小波系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相关法律所规制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无数借款人企图借着“套路贷”、“黑势力放款”、“职业放款人”等名义,来逃避正常还款流程。
然而国家严厉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绝不是给老赖开一把保护伞。
相关文件也明确说明,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才能被定性为无效。